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机构考核与奖惩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2-27浏览次数: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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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19日学术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使校内研究机构更好地发挥学术研究的组织和协调作用,加强对研究机构的考核和督察并按照学术业绩予以适当奖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应以适当方式解决研究机构挂牌及办公场所问题。一年内不能解决者,应作撤销处理。 第三条:研究机构经常性研究经费,以奖励津贴方式解决。凡经考核认定业绩为合格以上者,给予一定津贴。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按以下两个条件进行考核:二年内至少有一项学术成果在显著位置标明为研究机构的集体课题或著述(参加者可以主持人或执笔人名义署名),并且有一次以研究机构的名义进行的学术活动被核心期刊以上正式出版物报道。三名主要成员(不得与其它研究机构交叉)均完成了《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的岗位科研工作量额定任务。 第四条:科研机构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三等。同时符合第四条1、2两项规定者为合格,其中三名主要成员科研成果标准篇总数达到300篇或以上者为优秀;未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规定者为不合格。 第五条:考核合格的科研机构,给予奖励性经费津贴一万元;业绩优秀者,给予奖励性津贴一万五千元;特别优秀者可由主管校长或学术委员会决定给予更高奖励。 第六条:考核不合格的研究机构,由科研处向学术委员会提出撤换所长或撤消科研机构的建议,由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考核工作由主管校长监督科研处具体实施。考核表格由科研处制作并发放。各研究机构于每年年终填写考核表格交科研处,并附交第四条第1项成果或报道原件;科研处根据本规定认定其考核等级,报主管校长认可后公布。 第八条:科研处于每年科研经费预算中增列研究所专项经费预算。 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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